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京建法罚简( 市 )字 [2018]第02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市大兴区城建开发建筑工程二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经调查,施工的位于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厂房等2项(北京一诺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基地),电梯井口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北京市住建委责令北京市大兴区城建开发建筑工程二公司限期三日内改正,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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