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讯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发改委发布丰发改检处[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因存在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经查明,2017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降价促销期间,你单位在销售规格为750ml/瓶“清扬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时,该商品应售52.90元/瓶,实售86.90元/瓶,在上述期间,共计销售1瓶,多收价款34.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34.00元为违法所得。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丰台区发改委责令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到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34.00元,罚款3000元。
质检要闻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