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限一般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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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确保第三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的一项诉讼制度。
法律快车提醒您,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诉状应包括:标题,写明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最后是结尾以及附加的一系列的材料文件,书写诉状书时,格式要规范,语言用词要严谨,在书写诉讼请求时,逻辑要清晰明了。
1.标题: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诉状。
2.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3.诉讼请求:写明全部请求撤销的,部分请求撤销的,请求改变的,注意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他诉讼请求。
4.事实和理由:写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实和理由。
5.结尾: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或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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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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